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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报告(第6卷) |
作 者:曹中强,黄晖 |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
日 期:2008年12月 |
开 本:0 版 次:1次 |
页 数:467页 |
装 帧:简装 |
ISBN :9787508613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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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
68.00元 |
会员价:
12.24
元 |
折 扣:
1.8 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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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省:
55.7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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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方文件】首先按发文机关排列,同一发文机关则按时间顺序排列;同时也按发文类别排列,同一类别的文件除个别关联文件外原则上按时间排序,本卷没有内容的类别不列标题。
类别顺序为:◆总类◇综合◆商业标志综合立法◇商标◇企业名称◇域名◇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药名◇植物新品种名称◆商标权利取得、维持与撤销◇商标查询◇商标规费◇商标申请◇商标审查◇商标异议◇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共有◇商标继承◇商标转让◇商标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商标权利运用◇商标投资◇商标信托◇商标质押◇商标清算◇商标保全及执行◆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代理◇商标印制◇对外贸易◇汽车◇食品药品管理◇烟草专卖◆商标保护程序法◇综合◇行政程序◇民事程序
◇刑事程序◆商标保护实体法◇综合◇行政保护◇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商标国际条约
【官方文件】正文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题、文号、文件正文、发文时间。公布文件的主席令、国务院令、部长令、局长令、公告及通知均放在正文之前并加框,文件正文则不再标注时间。
二、【典型案例】的目录列案件名称、裁决的机关、文号、时间及关键词摘要,并按商标确权、商标与在先权冲突、商标权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顺序排列。正文刊载案件名称、关键词摘要及裁决书全文。
三、【著论索引】著作按学术、实务、法规和丛书的顺序排列。论文按主题排列,本卷没有内容的类别不列标题,类别顺序为◇综合◇商标种类◇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注册的在先性◇商标注册的非功能性◇商标权利取得◇商标权利维持◇商标权利运用◇商标权利限制◇商标管理◇商标侵权◇商标假冒。
其中cTM表示《中华商标》,IP表示《知识产权》,CPTM表示《中国专利与商标》,cNIc•TMw表示《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cIPN表示《中国知识产权报》,eIP表示《电子知识产权》。
四、【文件检索】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法院文件的顺序排列。
【官方文件】 ◆总类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商业标志综合立法 ◇企业名称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食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药品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商标权利取得、维持与撤销 ◇商标申请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标权利运用 ◇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商标保护程序法 ◇行政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节录) ◇民事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商标保护实体法 ◇行政实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民事实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刑事实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际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节录) 【典型案例】 ◆绝对理由确权案件 1.北京克劳沃种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等“午夜Midnight”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193号 争议商标“午夜(Midnight)”——草地早熟禾品种名称——曾在美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已过法定保护期——根据所在国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系通用名称——无权妨碍他人正当使用——保护期满后也是如此——该品种及其名称经宣传、使用——已被国内外业内人员所认识并熟知——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 2.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582号争议商标“大光明”不是眼镜行业中眼镜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未直接表示眼镜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具备商标显著性的特征——商标注册合法——争议商标“大光明”并不因17位上诉人将其作为商号注册登记使用而丧失作为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17位上诉人不能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大光明”商号权——8家上诉人成立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不能证明其“大光明”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在眼镜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余9家上诉人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不享有“大光明”商号的在先权利——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独占“大光明”品牌效益的恶意——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盛能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高行终字第16号 良品计画1991年在香港开设“无印良品MUJI”商品专卖店——盛能公司与被抢注的商标在先使用地共处同一区域——均从事服装生产和经营——具有主观恶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良品计画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不要求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在中国大陆使用——争议商标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妥——未影响本案最后处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 ◆相对理由确权案件 4.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 “家家”商标行政纠纷案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526615号 “家家”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4〕第1812号 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所有人自行使用为限——杏花村公司的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申请前,其已经使用“家家”商标——具有一定影响——老传统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有联营关系——共处相同地域——同一行业——商品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杏花村公司的商标已为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及同业竞争者知悉——争议商标与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基本相同——应知“家家”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将争议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应予以撤销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00588号 争议商标申请前,杏花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为“家家”酒的销售做了大量准备——“家家”酒通过宣传为相关消费者熟悉——老传统公司与杏花村公司曾有生产酒产品的联营关系——同处吕梁地区——同为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家家”的商品商标固定在标明杏花村公司生产的酒产品上——杏花村公司为该商标的使用人——“家家”一词是否系自创词的问题不能推翻关于老传统公司有恶意的认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71号 争议商标申请前,杏花村公司“家家”商标已有一定影响——老传统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有联营关系——处相同地域——同一行业——应知“家家”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与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基本相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抗诉书高检抗字〔2006〕4号 杏花村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对“家家”酒商标的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的使用——不能据此认定杏花村公司使用在先——杏花村公司与山西电视台的广告合同作为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不充分——无法确认杏花村公司的“家家”酒已有一定影响——双方联营关系结束15个月后,杏花村公司才开始使用“家家”酒名称——279号广告合同的委托单位不是杏花村公司——作为杏花村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家家”本身不具有独创性——认为老传统公司存在恶意,证据不充分——提出抗诉,请求再审 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抗终字第474号 在争议商标申请前,杏花村公司“家家”商标的影响已达一定程度——老传统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存在联营关系——处相同地域——同一行业——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争议商标与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基本相同——应知“家家”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终审判决维持正确——老传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黄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山市安得利制锁有限公司等“安得利ADL”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高行终字第592号 安得利公司与安得利制锁厂、安得利五金厂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企业——安得利制锁厂、安得利五金厂1994年已工商登记——商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利安公司与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同处一地——相同行业——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过合作关系——了解争议商标使用的情况——抢先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信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害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商号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该案时,黄程受让争议商标——驳回黄程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一审判决 ◆商标权属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操作指南】 【环球动态】 【重要档案】 【著论索引】 【文件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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